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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明規則、識風險、理性投資癸卯年|投資者保護典型案例
時間:2023-03-15新聞來源:河南證監局瀏覽量:21293

2022年,河南證監局認真貫徹落實「建制度、不干預、零容忍」方針,樹牢「大投保」理念,不斷加強行政執法、持續暢通維權救濟渠道、持续化解矛盾糾紛。現發佈河南證監局2022年度10起投資者保護典型案例,希望行業组织誠信經營、提高服務質量,廣大投資者全面知權、理性維權。

案例一 投資者给予虛假信息開立新三板賬戶

一、案情簡介

投資者L在A證券公司開立新三板賬戶後,以A公司未發現其開戶時给予的資金證明為墊資,给予的會計證為偽造為由,向法院起訴A公司未履行適當性責任,要求公司賠償損失。A公司提交了投資者L開戶時的銀證轉賬流水、個人存款證明、收入證明、會計證及其查詢截圖,證明其履行了適當性管理職責;另提交《買賣掛牌公司股票委託代理協議》,證明投資者L保證向其给予證件、資料均真實、準確、完整、合法、有效。法院認為,原告的銀證轉賬流水、個人存款證明、收入證明以及會計證足以證明其滿足新三板賬戶開戶要求,符合開通交易權限條件,A證券公司顺利获得核對、查詢等方式履行了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職責,開戶行為無違法之處。

二、案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證券公司向投資者銷售證券、给予服務時,應當按照規定充分分析投資者的基本情況、財產狀況、金融資產狀況、投資知識和經驗、專業能力等相關信息;如實說明證券、服務的重要內容,充分揭示投資風險;銷售、给予與投資者上述狀況相匹配的證券、服務」。《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主辦券商應當切實履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職責,分析投資者的身份、財務狀況、證券投資經驗等相關信息,評估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和風險識別能力,有針對性地召开風險揭示、投資者知識普及、投資者服務等工作,引導投資者審慎參與掛牌公司股票交易等相關業務」。根據上述規定,A證券公司已切實履行了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職責。

《證券法》第八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投資者在購買證券或者接受服務時,應當按照證券公司明示的要求给予前款所列真實信息」。《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投資者應當配合主辦券商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工作,如實给予相關材料。投資者信息發生重要變化、可能影響其分類的,應當及時告知主辦券商。投資者不予配合或给予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主辦券商應當告知其後果,並拒絕為其辦理掛牌公司股票交易相關業務」。投資者有義務向主辦券商给予真實的資料,本案投資者L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故意给予虛假信息違背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應由其自行承擔。

《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2019〕254號)第78條規定「因金融消費者故意给予虛假信息、拒絕聽取賣方组织的建議等自身原因導致其購買產品或者接受服務不適當,賣方组织請求免除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金融消費者能夠證明該虛假信息的出具系賣方组织誤導的除外」。本案法院作出A證券公司履行了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職責及開戶行為無違法之處的認定。

三、案例點評(河南仟問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李祥文)

根據《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2019〕254號)第72條,適當性義務是指賣方组织在向金融消費者推介、銷售銀行理財產品、保險投資產品、信託理財產品、券商集合理財計劃、槓桿基金份額、期權及其他場外衍生品等高風險等級金融產品,以及為金融消費者參與融資融券、新三板、創業板、科創板、期貨等高風險等級投資活動给予服務的過程中,必須履行的分析客戶、分析產品、將適當的產品(或者服務)銷售(或者给予)給適合的金融消費者等義務。賣方组织承擔適當性義務的目的是為了確保金融消費者能夠在充分分析相關金融產品、投資活動的性質及風險的基礎上作出自主決定,並承受由此產生的收益和風險。根據《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適當性義務並不局限於高風險等級產品和服務領域,而是適用於所有證券、基金、期貨及其他衍生產品或相關服務。

雖然適當性義務設計的主要目的是保護投資者利益,但组织履行義務也應該有「合理」邊界。本案法院審判認為A證券公司對投資者给予的材料和相關信息進行了必要的關注與查證,已盡審查義務,體現了公平正義、誠實信用的審判理念。

案例二 期貨公司違反適當性義務為投資者開戶被處罰

一、案情簡介

W企業計劃召开期貨場外衍生品業務。在辦理業務過程中,A期貨公司開戶人員明知W企業風險承受能力不滿足辦理衍生品業務條件,仍顺利获得微信建議其將風險承受能力問卷中涉及風險問題答案「改的可承受能力大一些」。投資者遂將問卷中四道題目答案進行修改,投資主要目的由「閒置資金保值增值」修改為「獲取主營業務以外的投資收益」,投資標的由「大部分投資於低風險低收益產品」修改為「大部分投資於較高風險較高收益產品」,承受損失範圍由「儘可能保證本金安全」修改為「承受較大的投資損失」,投資首要目標由「儘可能保證本金安全,不在乎收益率比較低」修改為「產生較多的收益,可以承擔較多的投資風險」。A期貨公司以修改答案後問卷為依據為W企業辦理了相關業務。證監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上述問題,對A期貨公司採取了行政監管措施。

二、案例分析

《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5號)第五十七條規定「期貨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實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建立執業規範和內部問責機制,分析客戶的經濟實力、專業知識、投資經歷和風險偏好等情況,審慎評估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给予與評估結果相適應的產品或者服務。」《期貨經營组织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中期協字﹝2017﹞60號)第十一條規定「經營组织在投資者填寫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問卷時,不得進行誘導、誤導、欺騙投資者,影響填寫結果。」

本案中,A期貨公司開戶人員顺利获得微信建議W企業將風險承受能力問卷中涉及風險問題答案「改的可承受能力大一些」,嚴重誤導投資者,影響風險承受能力問卷評分結果,違反了上述規定。

三、案例點評(華融融達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風險官 鄭雅輝)

期貨和相關衍生品交易具有專業性強、參與門檻高、複雜程度和風險收益特徵差異較大等特點,無論從期貨市場長期穩定开展還是從投資者保護角度看,都需要投資者專業化程度、風險承受能力與投資的產品相匹配,購買適合自己的產品。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問卷是對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及投資偏好的量化測試,投資者一定要根據自己情況如實填寫。

期貨經營组织在日常工作中,要強化員工管理,持續召开員工教育,為員工樹立合規展業、誠信經營的理念,並顺利获得不定期回訪等形式確認客戶風險等級與其風險承受能力是否相匹配;同時應加強投資者教育,使投資者深入、全面分析金融產品相關知識,提升投資者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實現金融市場的良性开展。

案例三 私募基金管理人銷售基金產品未履行適當性義務被處罰

一、案情簡介

A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為其所管理的B基金募資過程中,未嚴格履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責任,未根據風險測評結果對部分投資者分類,未對該基金進行風險評級。證監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上述問題,對A私募基金採取了行政監管措施。

二、案例分析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私募基金的,應當採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應當製作風險揭示書,由投資者簽字確認」。第十七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或者委託銷售组织銷售私募基金,應當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组织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

本案中,A管理人未對部分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完成評估,未對基金產品進行風險評級,可能導致投資者購買產品與其風險承受能力不匹配。

三、案例點評(和耕傳承基金銷售有限公司合規風控總監 李冰冰)

證券市場是一個有風險的專業化市場,各種產品風險特徵千差萬別,投資者難以識別其風險特徵是否與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銷组织必須對基金產品進行風險分級。風險分級一般是根據資產管理人及託管人等相關主體信用情況、產品結構、產品和投資標的流動性、投資範圍、投資比例、募集方式、運作方式、存續期限、申購贖回安排等進行打分,結果用於同投資者適當性匹配,不作為收益保障或兜底承諾。投資者在購買各類基金產品時一定要核對基金產品分級結果,同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不要購買沒有風險分級結果的基金產品。

基金經營组织應當嚴格執行分析評估投資者、對基金產品進行風險評級、匹配銷售等適當性安排,規範自身行為,優化投資服務,促進基金行業健康开展。

案例四 投資者不分析期貨委託單成交規則引糾紛

一、案情簡介

投資者W某為A期貨公司客戶,某日W某發現其委託單成交後成交價格並非委託價格,認為A公司交易系統存在問題,遂向A期貨公司客服電話投訴。

經A期貨公司核實,W某反映的委託單為賣出開倉,設定委託價56100元、56200元,最終成交價為56350元。根據交易所撮合原則及限價指令定義,此委託單撮合成交價位屬於更優價格,成交價格並無問題。

二、案例分析

根據交易所期貨交易管理辦法,期貨交易指令的種類包括限價指令、市價指令、套利指令等。其中限價指令是指執行時以限定價格或者更好價格成交的指令。限價指令為買進申報的,只能以其限價或限價以下的價格成交;為賣出申報的,只能以其限價或限價以上的價格成交,限價指令當日有效。

本案中為賣出申報,成交價格高於限價,A公司交易系統並不存在問題。

三、案例點評(中原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薛海斌)

期貨交易具有高風險、高收益的特點,投資者在交易前除需要分析意向交易品種風險、自主做出投資決策外,還應充分分析交易規則及交易軟件特殊功能,避免因規則或軟件功能不分析帶來的不必要損失。

期貨交易品種多、專業性強、軟件功能複雜,期貨公司應建立新入市客戶群體分類服務體系,持續召开投資者教育,普及各類期貨知識,幫助投資者儘快融入市場,順暢交易。

案例五 某證券交易佣金糾紛調解結果獲司法確認

一、案情簡介

2022年4月,投資者W向12386熱線反映,其在A證券公司開立證券賬戶,開戶時客戶經理承諾賬戶交易按萬分之x收取交易佣金。近期其發現實際A公司不断按千分之x收取佣金,為此向A公司問詢原因,被告知「原客戶經理已離職並且未查詢到下調佣金的申請記錄」。W某認為A公司未按約定收取交易佣金,要求退還交易佣金差額。12386熱線將投訴事項轉A公司辦理,在規定時限內雙方未就解決方案達成一致。W某遂向中證資本市場法律服務中心申請調解。經河南調解工作站工作人員多次電話溝通、1次在線調解及1次現場調解,雙方達成和解並自願就本次調解結果進行了司法確認。

二、案例分析

根據《關於進一步加強證券公司客戶服務和證券交易佣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證協發[2010]157號),證券公司應公平對待所有客戶,在對客戶進行分類的基礎上,按照「同類客戶同等收費」、「同等服務同等收費」的原則,制定證券交易佣金標準。證券公司應明確告知客戶不同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所對應的證券交易佣金標準。證券公司可根據客戶交易方式、交易量、資產規模、忠誠度、地域等因素,在服務成本的基礎上,確定差別化的分類證券交易佣金收取標準。

投資者開戶或辦理賬戶相關業務時,應注意顺利获得公示欄或問詢等方式分析業務辦理標準和流程,配合證券公司给予相關個人證明材料並按照流程要求提交申請。簽署業務協議或服務申請前,應仔細閱讀簽署文件內容,並對申請結果進行確認。

三、案例點評(中證資本市場法律服務中心河南調解工作站負責人趙樹亭)

作為打通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工作訴調對接機制的最後一環,該案得到司法確認具有多重持续意義。顺利获得調解方式解決糾紛,具有申請便捷、程序簡便、方式靈活、成本低等優勢,但調解協議本身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司法確認一方面能賦予調解結果強制法律效力,確保其具有可執行性;另一方面能有效防範糾紛的反覆,對增強調解權威性及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意義。

案例六 新三板轉板騙局

一、案例簡介

2023年1月,趙某向12386熱線舉報,有人宣稱某新三板掛牌公司將來會轉到主板、創業板或科創板上市,投資者如購買該公司股票,轉板成功後可取得六到十倍投資收益,並稱如投資者自有資產不足可將錢款匯至某中介组织,由該中介组织代為購買。

二、案例分析

為使投資者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與購買證券產品匹配,不同市場層級設置了差異化的投資者准入標準。根據關於修改《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的公告(股轉系統公告〔2021〕937號),開通創新層和基礎層交易權限前10個交易日本人名下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內的資產日均人民幣應分別在100萬元和200萬以上。

不符合適當性要求的個人投資者不適合購買新三板掛牌公司股票,將資金匯入他人賬戶由他人代為購買資金安全性無法保證。

三、案例點評(東方財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規總監郭旻)

近年來,新三板「轉板騙局」屢見不鮮,其中以「高額回報」為餌騙取客戶資金為實的違法行為危害性較大。相關行為往往與非法證券活動、操縱市場以及場外配資等違法違規行為相交織,甚至涉及犯罪活動。2021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佈的《關於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意見》明確將上述行為納入打擊範圍,並提出要求強化重大證券違法犯罪案件懲治和重點領域執法。

作為市場投資者,應當擦亮雙眼,顺利获得監管组织、行業自律組織官方網站或官方渠道查詢分析正規的證券經營组织與證券交易場所,不斷學習各類合法交易場所交易規則與知識。證券經營组织應當顺利获得多種渠道宣傳合法交易場所各板塊知識與相關證券業務;同時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和賬戶實名制管理,引導市場投資者理性參與證券投資,保護其合法權益。

案例七 冒充證券公司工作人員進行非法活動

一、案情簡介

2022年10月,A證券公司客服熱線、官方郵箱陸續收到投資者投訴,反映受公司員工邀請加入股票研讨群後被誘導下載行情交易軟件購買虛擬幣、原始股等並被收取諮詢費。經公司核查,上述活動系不法分子冒充公司和公司員工名義進行,投資者所下軟件非公司行情交易軟件。A公司遂顺利获得公司APP客戶端、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進行投資者風險提示。

二、案例分析

根據《證券法》第118條、第202條,《刑法》第225條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二)項,未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證券公司名義召开證券業務活動。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或者未經批准以證券公司名義召开證券業務活動的,將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司法機關依法認定後,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本案中,不法分子冒充A證券公司工作人員從事薦股諮詢活動,涉嫌非法證券活動。

三、案例點評(中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規總監史紅星)

近年來,非法證券活動隱蔽性強、花樣不斷翻新,不法分子採用多種手段方式假冒合法组织或人員進行非法活動。一是假冒公司網站、APP,誘導投資者下載非法軟件併入金、誘導投資者顺利获得非法連結進行轉賬或交易;二是假冒公司知名人士、員工,召开非法客戶招攬、薦股或者誤導、詐騙等;三是假借「與XX券商合作」名義,以「內幕消息」欺騙投資者。此類非法證券活動不僅侵害了證券公司名譽,更損害了投資者的利益。

投資者可以顺利获得以下途徑識別判斷是否為合法组织。一是辨識主體資格。按照規定,召开證券期貨業務,需要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取得相應業務資格,可以顺利获得證監會、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期貨業協會網站查詢合法證券期貨經營组织及其從業人員信息。二是辨識營銷方式。不法分子往往自稱「老師」「股神」,以知道「內幕信息」、能夠挑選「黑馬股」、只要跟着他做,就能賺大錢的說法吸引投資者,而合法的證券期貨經營组织不能有以上行為。三是辨識互聯網址。非法證券期貨網站的網址往往採用無特殊意義的字母和數字構成,或在合法證券期貨經營组织網址的基礎上變換或增加字母和數字。可顺利获得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期貨業協會網站查看合法證券期貨經營组织的網址,識別非法證券期貨網站。四是辨識收款賬號。合法證券期貨經營组织只能以公司名義對外召开業務,也只能以公司的名義開立銀行賬戶,而非法组织往往以個人的名義開立收款賬戶。如果有人要求把錢打入以個人名義開立的賬戶,應果斷拒絕。

案例八 非法售賣「原始股」集資

一、案例簡介

2022年,某公司向老年人群體銷售保健品並承諾可使用購買產品積分兌換該公司「原始股」,同時宣稱公司已獲「莫桑比克國際證券交易所」上市批准,一旦上市成功,持有「原始股」股東即可取得高額回報。

二、案例分析

根據《證券法》第九條規定,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组织或國務院授權的部門註冊。未經依法註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第三十五條規定,證券交易當事人依法買賣的證券,必須是依法發行並交付的證券。非依法發行的證券,不得買賣。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本案中某公司以在境外上市為幌子,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註冊,向境內公眾發行股票是違法行為,涉嫌構成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活動;誘導公眾購買保健品並獲贈「原始股」的行為,涉嫌構成詐騙活動。

三、案例點評(萬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規總監李毅)

现在,一些以境外上市為名非法售賣「原始股」的活動有所抬頭,大多都以境外上市為噱頭,顺利获得虛假信息的宣傳,利用投資者對境外資本市場認知的信息不對稱,誘導公眾買賣「原始股」,進而取得非法利益。廣大投資者應擦亮眼睛,遠離非法發行或轉讓「原始股」活動,謹慎識別風險,保持理性投資,切勿相信非法组织以境外上市為噱頭宣傳推介,誘導公眾購買「原始股」的騙局,避免財產遭受損失。一旦發現上當受騙,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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