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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況】
2021年6月,投資者H信用賬戶中籤某新股,當日某證券公司營業部電話告知其信用賬戶新股中籤,須預留足夠的金額繳款。投資者誤以為「賣券還款」資金可用於新股繳款,且當時暫無現金,錯過繳款時間。投資者認為系營業部過失導致其無法獲取新股收益,要求營業部賠償損失。經某證券公司合規部投訴處理,雙方未能達成和解。因投資者H年齡較大,不熟悉融資融券交易規則,同時,在投訴處理過程中,營業部應對方式方法欠妥當,因此投資者對營業部產生了較深的誤解,後續多次拒絕調解。投資者H於2021年7月起訴至貴陽市雲岩區人民法院,因不服判決,2022年12月向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主要爭議】
某證券公司營業部是否履職盡責?交易軟件的展示界面是否存在誤導?
【調解過程及結果】
2023年3月6日,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委託中證貴州調解工作站對該案進行訴中調解,在貴州證監局指導下,工作站持续與二審主審法官溝通案情,深入分析各方責任,與某證券公司協商和解方案,同時讓投資者意識到自身責任。
顺利获得法院工作人員的耐心講解和調解員的調解,某證券公司認識到對客戶提出的「可用金額」疑慮存在解釋不到位,對不同軟件展示的數據不一致的情況未進行詳細說明的問題,投資者H也認識到自己因不完全熟悉融資融券交易規則,存在誤操作過失的問題。最終,3月10日工作站成功促成雙方和解,投資者取得補償並主動撤訴,人民法院於當天向雙方送達民事裁定書。
【案例評析】
本案從受理到調解成功歷時僅5天,期間貴州工作站與貴陽中院密切配合、高效聯動,為取得投資者的信任,協調主審法官與投資者進行溝通。案件的調處打通了從訴中調解案件轉辦、專業法官指導調解到調解協議民事裁定的全流程,有效幫助投資者多途徑、多層次、低成本、高效率地化解了矛盾糾紛,實現了快速化解矛盾糾紛的目的,取得投資者好評。在日常經營中,證券經營组织除了應盡到必要的提示和告知義務,還需要加強對客戶進行融資融券規則的普及,实行溝通解釋工作,同時在交易軟件操作界面須明確提示客戶每一步操作的結果,避免因客戶誤操作從而引發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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